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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公布青岛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1 14:02:31

各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黄岛区发展改革局: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公布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47号),公布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结合我市实际,公布我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全市范围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表)。表列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两年,试用期间暂不纳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试用期满后,对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医保基金和社会承受能力等,通过成本监审,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方便接受相关部门和患者的监督。
  三、各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设新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青价费〔2015〕12号、青价费〔2016〕7号、青价费〔2016〕39号、青价费〔2016〕44号、青价费〔2016〕45号、青价费〔2016〕46号、青价费〔2016〕47号、青价费〔2016〕48号、青价费〔2016〕51号、青价费〔2017〕13号废止。青价费〔2016〕30号、青价费〔2017〕12号相关项目规定废止。
  市物价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7日

 


附件一:青岛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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