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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有关结算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医保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5号)的要求,从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现就有关结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镇保门急诊统筹的结算

    (一)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从2012年7月1日起,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人员按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镇保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予以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实施前已参加镇保的人员,可先用门急诊补充保险当年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自负的费用,当年账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收取。

    记账的医疗费用及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当年账户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结算。

    (二)零星报销

    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因未携带就医凭证急诊等原因,所发生的属于镇保医保基金和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当年账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然后由参保人员凭其医疗保险凭证等有关资料,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报销。

    二、关于结算报表和结算申报表的填报

    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费用和小城镇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费用的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的样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

    自2012年9月起,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其记账的镇保门急诊统筹费用和小城镇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费用,按规定填写《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门诊急诊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及相关结算申报表后进行申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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