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你所在的位置:
【山东】菏泽市关于中医单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5 10:21:06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诊疗行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深入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卫中业务发〔2015〕1号)精神,我市自2015年6月起,在全市市县级中医医院和各二级及以上综合定点医院开展了第一批骨伤科7个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第二批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工作,改革病种扩大到骨伤科的13个,并对第一批骨伤科7个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各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13个病种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现将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中医单病种收费标准是按一般临床路径核算确定的,各医疗机构要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为前提,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颁布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各病种临床路径的相关规定执行标准化治疗方案。确定病种后,凡符合属于单病种收费病种临床路径“进入标准”的病例,经患者或其亲属同意均可实行按病种收费。纳入本次中医单病种管理的病种临床路径将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另行下发。
二、中医单病种收费标准包括患者入院诊断治疗期间至按治疗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检验、检查、诊疗、手术、床位、护理、注射、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其中中医骨伤科病种包括患者首次入院诊断治疗及第二次入院复查治疗发生的费用。单病种收费实行定额包干制度,按规定的单病种收费标准结算。医疗机构不得在单病种收费标准外另行收费。
三、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出现并发症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按病种收费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价,按程序经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退出单病种收费管理,并告知患者或患者亲属退出单病种收费管理的理由,其费用按项目收费标准计收。
四、单病种收费标准属于最高收费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以住院清单为结算依据。凡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单病种最高收费标准的,按实际住院费用结算;凡实际住院费用高于单病种最高收费标准的,按单病种最高收费标准结算。
五、各医院要加强中医单病种收费管理,做好一次入院诊察治疗及二次入院复查治疗收费标准的衔接,要设立专门台账,分患者及一、二次治疗结算情况进行登记,并注明第二次就诊建议日期。严禁超单病种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台账在向社保经办部门报送季度结算资料时一并报送。
六、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相关医疗机构要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关于菏泽市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菏价格发〔2015〕9号废止。
市物价局        市人社局         市卫计委
2017年6月 23日

 


附件一:部分中医单病种收费标准表
阅读 404
咨询热线:
15162776785
在线客服:
客服一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