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险发〔2014〕77号
各有关服务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419号)和《关于定点服务机构资格有效期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人社文〔2014〕121号)精神,现就省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有效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闽人社文〔2012〕419号文件精神,省本级医保定点服务资格有效期为两年。服务机构获得省本级定点服务资格但未与省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保留定点资格两年;超过两年以上未与省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需要重新申报定点资格。
二、服务机构在闽人社文〔2012〕419号文件实施前(即2013年1月1日之前)已获得省本级定点服务资格,但未与省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定点服务资格的有效期自闽人社文〔2012〕419号文件实施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1日失效。
三、服务机构在闽人社文〔2012〕419文实施后获得省本级定点服务资格,但未与省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定点服务资格有效期遵照闽人社文〔2012〕419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