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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支付范围不变。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产生赤字时,且按规定使用市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后仍不足弥补的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三、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每人每年1200元和800元两档。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参保,其中城镇非从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医保费用。 

(一)按每人每年 1200 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400元,市财政补贴400元,区财政补贴400元。 

(二)按每人每年 800 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市财政补贴300元,区财政补贴300元。 

(三)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其中城镇居民由市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农村居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 50% 比例予以补助。 

国家、省财政对城乡居民的医保补贴资金按各50%的比例划拨至市、区财政。 

四、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万元。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 

(二)参保人员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三)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5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6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 65% 。 

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60%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65% ;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 70% 。 

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65%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70% ;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75% 。 

五、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六、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先由个人承担 1 个门诊起付标准,即300元。其中,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可在按规定实行“双向转诊”的同时,对其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 

(二)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 

城乡居民个人按400元标准缴纳医保费的,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40%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50% ;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 70% 。 

城乡居民个人按200元标准缴纳医保费的,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25%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35% ;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60% 。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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