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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7〕32号)

发布时间:2017-07-07 08:07:39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7〕32号)

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医〔2016〕50号), 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对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价格进行重新调整和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桂价医〔2016〕50号文件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重新调整和规范后的病房床位价格详见附件1。

    二、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其他类病房床位,各医疗机构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在医疗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布该类病房床位的数量、价格、床位分布位置、病房主要设施设备等情况,并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其他类病房床位信息表》(详见附件2)。

    三、对持有民政等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救助、残疾贫困、农村五保等有效证件者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住院病房床位收费,按同类病房床位价格规定标准 90%收取;对慢性病等长期住院病人,按同类病房床位价格规定标准的90%收取。

    四、各医疗机构要做好病房床位价格公示以及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不得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重复收费;不得自行变更病房床位比例、减少服务设备设施、降低服务质量。

    五、本通知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此前批复(函复)各医疗机构的所有床位价格文件(除血液科百级层流洁净病房外)全部废止。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26日

 


附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表
附件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其他类病房床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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