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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农婚知青”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各有关区、县(市)信访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农婚知青”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经研究,现就“农婚知青”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婚知青"人员可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具体范围包括:

1、享受“农婚知青”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2、属于享受“农婚知青”生活补助费的人员范围、但因未到男60周岁、女50周岁尚未享受的人员。

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已超过男60周岁、女50周岁并享受“农婚知青”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于参保次月起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一次性补缴费用由财政补助7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属于可以享受“农婚知青”生活补助费的人员范围、但因未到男60周岁、女50周岁尚未享受的人员,可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从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相关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到达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可以参照灵活就业 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满20年。一次性补缴费用由财政补助7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农婚知青”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可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如数退还。

三、“农婚知青”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程序:

1、“农婚知青”人员可到所在乡镇、街道填报《杭州市“农婚知青”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表格附后),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逐级报批。

2、审批通过后,“农婚知青”人员到指定的社保(医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农婚知青”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及办理程序,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五、“农婚知青”人员生活补助仍按原办法发放。

一次性补助经费按“农婚知青”人员生活补助费的原渠道解决,由所在区、县(市)承担。

各有关区、县(市)社保(医保)机构将参保人员情况分别报市医保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各区、县(市)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核拔至各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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