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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基本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的《关于调整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基本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医疗保险处。

  电子邮箱:fh@zjhrss.gov.cn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0377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26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基本医疗保险

限定支付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2013年2月,省人力社保厅出台《关于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57号)。实施近一年来,总体反应良好。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结合我省基本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决定将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继续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对限定支付范围等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定支付范围

  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个化疗方案失败后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二、支付比例和限额

  按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自理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日支付药品费用不超过394元,期限不超过5个月(每月按30天计),总费用不超过6万元。

  三、处方外配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期间,患者在连续服药1个月后,仍符合服药条件的,允许持医院提供的外配处方到指定药店购药。

  四、赠药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期满后,患者需继续使用该药品且符合服药条件的,企业必须免费按医保支付期限内同等正常用量向患者提供后续药品,直至患者疾病进展,或出现不能耐受的严重不良反应。

  五、协议签订

  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通告全省医保经办机构。

  六、加强监管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将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各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及时掌握基金支出情况,定期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报送该药品支出相关数据;加大对企业赠药环节的监管,协助患者办理后续赠药相关手续,把利民的好事办好。

  七、本通知于2014年2月6日起执行,浙人社发〔2013〕57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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