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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襄阳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计局、人社局,市区各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医〔20161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611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管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中的引导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决定对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具体见附件。今后根据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依法自主定价。其中,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三、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以科学核算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市场供求及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相对稳定。

四、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规范,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

五、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保障就医者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分解、组合项目收费;不得采取强迫、欺骗、误导等方式向就医者提供医疗服务。

六、各地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掌握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给予提醒告诫;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强化政策宣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七、本通知自2016111日起执行,附件内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同时废止。各地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情况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

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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