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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推进按病种收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6 13:51:56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7]37号)要求和国家三部委《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为推进我区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逐步实现以按病种收费为主、多种收费方式并存的定价方式,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公立医院推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以按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引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以病种结算支付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通过单病种限价及付费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着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任务与要求
(一)开展按病种收付费工作。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整体推进”的原则,医疗机构要在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为前提的基础上,科学选择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2017年自治区三甲综合医院开展单病种收(付)费病种项目数量合计不少于100个,自治区三甲专科医院不少于50个;地级市所辖公立医院(含自治区区属医院、县级公立医院)合计不少于100个。各公立医院可在国家公布的320个病种范围内选择开展,重点在临床路径规范、质量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选取,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具体病种。
(二)合理确定病种临床路径。结合前期按病种临床路径管理,按照诊断明确、技术成熟、并发症少、疗效确切的原则制定病种技术规范,作为各地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制定收费标准的参考。
(三)制定单病种收付费标准。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制定病种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以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参考既往实际发生费用等因素进行测算,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原则上不得在收费标准外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用转为门诊收费。
(四)做好按病种收付费衔接。做好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改革的衔接,充分发挥按病种收付费的协同作用,形成政策合力,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病种的医保付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三、实施步骤
全区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费改革拟于8月10日起实施,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按病种收费政策8月底前实施。具体安排为:
(一)病种遴选阶段(2017年6月20日前)
 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及专家通过调研、论证等形式确定自治区三级甲等医院按病种收付费病种;各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及专家确定本市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牵头部门:区(市)卫计委;配合部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医疗机构)
(二)编制临床路径、技术规范阶段(2017年7月10日前)
科学编制单病种临床路径是推进按病种收费管理工作的前提,卫生计生委要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根据当前比较成熟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指南以及国家、自治区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等,科学编制单病种最基本的规范化诊疗方案,即临床路径。(牵头部门:自治区卫计委;配合部门:医疗机构、相关行业学会)
(三)制定按病种收付费政策阶段(2017年8月30日前)
自治区物价局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三级甲等医院按病种收费价格,按照属地化原则,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负责制定本地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价格水平。各地可根据制定的临床路径技术规范,按现行医疗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相应费用,并结合测算近三年实际费用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按病种收费价格,原则上不高于三甲医院按病种收费价格水平。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组织专家或专业学会对三级甲等医院开展的按病种收费病种的临床路径予以审核,对进入按病种治疗、检查检验、用药、使用耗材、住院天数、等级护理等环节及费用进行确认,五市卫生计生部门同样对当地开展的按病种收付费病种提供专业技术确认,为科学合理测算病种收费价格奠定坚实基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物价部门负责制定三级甲等医院按病种付费标准,五市人社部门核定本地按病种付费标准,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按病种付费标准制定要综合考虑单病种收费价格、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等因素,通过与医疗机构谈判等形式,合理确定相应病种的医保付费标准。(牵头部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市)卫生计生部门;配合部门:各公立医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按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务院2017年深化卫生体制改革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各地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问题导向,狠抓任务落实。确保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地价格、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出台考核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工作的政策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建立奖惩机制,调动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改革衔接,充分发挥按病种收付费的协同作用,形成政策合力,切实降低病患者费用负担。
(三)建立病种收费评价和监督机制。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病种诊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推诿患者,不得无故缩短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四)建立监测和公示制度。卫生计生和价格主管部门对各地公立医院开展“单病种”工作情况实行监测。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收集、统计进入按病种治疗的人数、平均住院天数、药品和医用耗材支出比例、治愈率等指标,并定期将有关数据报送同级卫生计生和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开展按病种收费的医疗机构、病种范围、收付费标准等信息在官方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使广大百姓及时了解按病种收付费政策的有关信息,为病患者就医提供指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纳入考核范围。自治区医改办将各级医疗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单病种”收付费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新闻宣传,及时答疑解惑,准确、客观、全面宣传其目的、意义及有关做法,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创造良好环境。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改办反馈。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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