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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6 13:51:20

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和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三甲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公立医疗服务价格分类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放开自治区三级甲等公立医院(以下简称三甲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定价管理权限,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自治区三甲医院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级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首批放开三甲医院部分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提供特需服务的医疗服务价格,主要包括部分医疗整形美容、口腔正畸(种植)、辅助生殖、特色中医、特需服务及特需病房套间、温馨病房1人间共5大类65个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项目见附件)。今后,根据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及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三、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和动态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合理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风险程度,服务质量及市场供求、群众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其价格,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低于1年,每次提价幅度应当控制在25%以内。提价应于10个工作日前在医院收费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提价理由、提价幅度、执行日期、举报电话等,并告知价格、卫生计生部门。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属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由自治区人社部门(或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五、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项目规范,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说明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分解、组合项目收费;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向就医者提供医疗服务。

六、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报送相关价格信息。要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增加收费透明度,保障就医者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加强价格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行为。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跟踪政策实施效果,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12日

 


附件一:6家三甲医院拟放开项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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