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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和调整黑龙江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的通知

 

黑价联〔20177

 

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制定儿童专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

二、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

三、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3)。

四、上述规定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涉及本次调整的手术类项目价格,取消原政策 “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下列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和反复消毒的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尿袋、手术衣、帽、口罩、手套、拖鞋、绷带、脱脂棉、消毒用品、普通缝合针线、吸头、吸管、刷手材料、电极、牙(口)垫、胶带)等用品的消耗按手术费标准的30%收取规定;取消传染病患者、特异性感染患者、性病患者手术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按手术费标准的40%收取规定;取消脏器移植手术中使用的低值医用消耗品按实际消耗收费规定。此次出台的手术类项目中取消的耗材加收规定,均已包含在新调整的手术价格中。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已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涉及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1731日起执行,可登录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hpin.gov.cn/)查询。此前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制定儿童专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黑龙江省物价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

               监督管理局            生育委员会                    社会保障厅                                        201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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