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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鲁人社〔2009〕31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精神,尽快把各类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任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劳动保障、教育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推进步伐,今年年底前将全省各类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完善参保缴费政策和办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学制一年以上的在校学生按大学生政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参保办法,大学生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仍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大学生参保登记和享受待遇可以学年为周期,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对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大学生在校期间连续参保,有关政策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毕业后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其医疗保险关系随用人单位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谋职业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大学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按当地规定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对因患大病、重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给予适当补助。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不断提高保障水平。要进一步调整统筹基金的报销政策,最高支付限额逐步提高到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对大学生参保后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给予适当补偿。要充分利用学校卫生资源,把符合定点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要探索建立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办法,依托学校医疗机构管理,妥善解决好大学生门诊普通医疗费用及转诊管理等问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原渠道解决。

四、扎实做好参保登记和管理服务工作。从今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各高校要积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团体参加各类商业保险。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大学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发放就医证卡。要针对大学生实习、寒暑假、因病休学等特殊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审核手续,提高效率,做好大学生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要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的沟通协调,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在医疗费用审核和报销上的衔接。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试点。各级经办机构要改进服务方式,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加强与学校、大学生、校医院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及时了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大学生参保登记、就医、费用报销等各个环节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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