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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地中海贫血中重型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将地中海贫血中重型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范围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17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患者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特殊疾病范围,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地中海贫血(中、重型)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重大疾病范围。
  (一)诊断准入标准
  1.地中海贫血重型诊断标准:
  (1)未输血状态下间隔2周随访血常规,外周血血红蛋白(Hb)至少1次血红蛋白在60g/L左右或小于等于60g/L,呈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红细胞形态不一、大小不等,中央淡染区扩大,出现靶形红细胞和红细胞碎片,网织红细胞正常或增高。脾功能亢进时,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红细胞脆性降低。
  (2)首诊未输血时血红蛋白电泳显示HbF显著增高,一般达30%一90%。
  (3)骨髓象呈红细胞系统增生明显活跃,以中、晚幼红细胞占多数,成熟红细胞改变与外周血相同。(非必须条件)
  (4)红细胞渗透脆性明显降低。(非必须条件)
  (5)颅骨X线可见骨皮质变薄,板障增宽,外骨板小梁条文清晰呈垂直短发样。(非必须条件)
  2.地中海贫血中型诊断标准:
  血液学检查:中度贫血Hb60-90g/L;外周血涂片红细胞形态与重型相似;HbF含量增高,HbA2可增高,正常或降低。
  (二)纳入医保支付的门诊治疗和检查项目
  下列门诊治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按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1.治疗:规范输血(维持血红蛋白在90g/L); 规范祛铁治疗以及其他对症治疗。
  2.检查:
  (1)常规检查:血常规、大小便常规、肝肾功、心肌标志物或心肌酶谱、腹部彩超、心脏彩超、胸片等;
  (2)输血相关检查(输血前查):术前免疫全套(肝炎标志物、HIV筛查等)、血型鉴定、合血;
  (3)铁过载相关检查:血清铁蛋白定量。
  (三)费用报销
  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的成年人报销封顶线;儿童重大疾病和门诊的累积封顶线一档10万元,二档15万元。
  二、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规定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以外的白血病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范围执行。
  三、请各区县(自治县)严格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2号)及我市特殊疾病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四、本通知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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