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你所在的位置:
庄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庄政发〔20004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就医需求,根据《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庄河市区域内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  参保人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医院就医。就医时应自觉出示医疗保险证、IC卡和门诊手册。

    第四条  参保人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庄河市职工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审批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自理。

    第五条  参保人转往大连市级医院治疗的,由二级综合医院开具转诊单,经医保中心同意并签字盖章,方可转往大连市级约定医疗机构就诊;参保人确需转往大连市以外医疗机构的,必须持大连市级约定医疗机构转诊单(经治医师开具转诊单,医务科盖章),经庄河市医保中心同意并签字盖章,方可转诊。

    结核病及精神病患者的转院手续另定。

    院内转科治疗,不得另计收起付标准费用。

    第六条  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须填写《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报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在确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第七条  参保人应妥善保管好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和IC卡,严禁涂改证件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在10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注销、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医疗费用自负。

    第八条  参保人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查验其医疗保险证、IC卡,发现医疗保险证有伪造、冒用或涂改的,代医保中心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告医保中心。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与病情相符的医疗服务。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应实行医院内部审批制度,由经治医师申请,科主任签字。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填写《庄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审批表》,科主任签字,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字后,医保科(办)同意,由医保中心审批(急危抢求患者,可以抢救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放宽出入院标准和分解住院人次;不得推诿或拒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病人。出院确需带药继续治疗的,一般病7日量,慢性病15日量,肝炎、结核病不超过30日量。

    第十一条  参保人住院后,应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交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从住院之日起填写诊疗、检查项目等费用明细(明细表由医保中心统一印制),并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字,无故拒绝签字或发生争议的,由医保中心协调解决。结算出院时,医疗保险证、IC卡返还本人。

    第十二条  医保中心要按时做好医疗保险证、IC卡和门诊手册的发放。对遗失证件的,要及时补办;要认真做好转诊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审批工作,方便参保人就医。

    条十三条  本办法由庄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121日起执行。


阅读 221
咨询热线:
15162776785
在线客服:
客服一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