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社保[2000]125号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 [1999]22号),我们制定了《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范围及标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一月一日
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范围及标准暂行办法
一、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的诊疗项目和药品,主要是指一些临床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和国家、省制定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
三、参保人员患病使用下列项目检查治疗或药品个人负担20%。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一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一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彩色多普勒仪、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l)、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药品类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
(四)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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