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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范围及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铜社保[2000]125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 [1999]22号),我们制定了《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范围及标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一月一日

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范围及标准暂行办法

    一、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的诊疗项目和药品,主要是指一些临床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和国家、省制定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

    三、参保人员患病使用下列项目检查治疗或药品个人负担20%。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一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一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彩色多普勒仪、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l)、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药品类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

    (四)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铜陵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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