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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苏劳社医[2000]7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0]62号),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局
二○○○年十一月一日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参保职工发生的特殊医疗费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特殊医疗的范围

  (一)因病情需要,所做的以下检查、治疗项目:

  1、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

  3、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4、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5、彩色超声多普勒仪;

  6、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动态脑电图监测;

  7、心脏射频消融;

  8、体外震波碎石;

  9、高压氧治疗;

  10、纤维内窥镜检查及治疗;

  11、恶性肿瘤介入化疗和放疗;

  12、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二)活体组织器官移植或安装人工组织器官的手术费和手术过程中的麻醉费、治疗费、材料费;

  (三)《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目录》中规定的其它特殊医疗项目。

  第三条 特殊医疗费用的结付

  (一)门诊进行以上检查治疗者,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详见《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目录》,其余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职工个人自付或由单位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门诊特定项目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付。

  (二)住院期间进行以上特殊检查治疗时,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其余费用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予以分段结付。

  (三)特殊医疗项目中配合使用的造影剂等药品费用,根据《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结付。

  (四)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组织器官(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血管支架和体内置放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证明(并附进货发票复印件)。人工组织器官费用市社保中心按下列标准结付:在3万元以内的部分,国产的结付80%;中外合资的结付70%;进口的结付60%;人工组织器官的最高限价为3万元,超过3万元以上的费用,市社保中心不予结付。

  (五)因病情需要进行组织器官移植时,购买组织器官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安装人工组织器官和组织器官移植手术中的全部费用(含手术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等)由个人自付20%,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予以分段结付。

  第四条 凡特殊检查或治疗项目一次性收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须由经治主治医师提出意见,并填写《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审批表》,报市社保中心审批。病情危急的,可先行检查治疗,但需在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上述未经批准而发生的特殊医疗费用,市社保中心不予结付。

  第五条 卫生、物价部门批准的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医疗保险基金结付比例。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新开展检查治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本办法自《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0]62号),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卫生局二○○○年十一月一日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参保职工发生的特殊医疗费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特殊医疗的范围(一)因病情需要,所做的以下检查、治疗项目:

  1、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

  3、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4、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5、彩色超声多普勒仪;

  6、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动态脑电图监测;

  7、心脏射频消融;

  8、体外震波碎石;

  9、高压氧治疗;

  10、纤维内窥镜检查及治疗;

  11、恶性肿瘤介入化疗和放疗;

  12、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二)活体组织器官移植或安装人工组织器官的手术费和手术过程中的麻醉费、治疗费、材料费;

  (三)《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目录》中规定的其它特殊医疗项目。

  第三条 特殊医疗费用的结付(一)门诊进行以上检查治疗者,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详见《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目录》,其余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职工个人自付或由单位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门诊特定项目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付。

  (二)住院期间进行以上特殊检查治疗时,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其余费用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予以分段结付。

  (三)特殊医疗项目中配合使用的造影剂等药品费用,根据《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结付。

  (四)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组织器官(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血管支架和体内置放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证明(并附进货发票复印件)。人工组织器官费用市社保中心按下列标准结付:在3万元以内的部分,国产的结付80%;中外合资的结付70%;进口的结付60%;人工组织器官的最高限价为3万元,超过3万元以上的费用,市社保中心不予结付。

  (五)因病情需要进行组织器官移植时,购买组织器官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安装人工组织器官和组织器官移植手术中的全部费用(含手术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等)由个人自付20%,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予以分段结付。

  第四条 凡特殊检查或治疗项目一次性收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须由经治主治医师提出意见,并填写《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审批表》,报市社保中心审批。病情危急的,可先行检查治疗,但需在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上述未经批准而发生的特殊医疗费用,市社保中心不予结付。

  第五条 卫生、物价部门批准的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医疗保险基金结付比例。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新开展检查治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本办法自《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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