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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 西 省 物 价 局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山 西 省 卫 生 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劳社医字〔 2000〕 247号

各地、市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 1999〕 43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 1999〕 22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共同制定了《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 1999〕 22号 )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 1999〕 43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 一 )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 二 )由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 三 )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制定,既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兼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 

四、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不再进行增补或删减。对于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组织制定有关规定。  

七、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个人负担比例时,要注意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  

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

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 1999〕 22号 )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 1999〕 43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 (急 )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 (急 )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 一 )就 (转 )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 二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取暖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微波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 三 )陪护费 (含陪护床位费 )、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包括药引子费 )、取化验单的各种卡费。 

( 四 )膳食费 (含营养费、药膳 )。 

( 五 )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门 (急 )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卫生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 (急 )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 (急 )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它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六、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七、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支付标准。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八、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物价、财政、卫生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

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 1999〕 22号 )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 1999〕 43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 (急 )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 (急 )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 一 )就 (转 )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 二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取暖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微波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 三 )陪护费 (含陪护床位费 )、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包括药引子费 )、取化验单的各种卡费。 

( 四 )膳食费 (含营养费、药膳 )。 

( 五 )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门 (急 )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卫生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 (急 )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 (急 )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它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六、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七、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支付标准。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八、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物价、财政、卫生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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