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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劳务技术项目和应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二)物价部门已制定收费标准;

(三)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项目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主要是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门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治疗必需、效果确定,医疗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实行审批制定。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医师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审批表》,科主任签字,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字后,由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同意,报经办机构审批。来不及办理手续的,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申报。

第六条用于医疗保险的大型医用设备应有"大型医疗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未列入地区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在试点的基础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另行组织制定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营劳发[2000]99号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及交通费、国内外住处网络远程会诊费、门诊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双重睑、斜视矫正术、弱视、矫治口吃、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吸脂术、穿耳、手疣、洁齿、镶牙、牙齿矫治;治疗梅毒和淋病及其它性传播疾病、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由于手术导致术后功能丧失和功能障碍的除外);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增智项目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婚检、求职体检、离境体检;出国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进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

4、各种预防用药和接种费用,如:各种疫苗、预防用药、疾病普查、疾病踊跃随访费及产后各种恢复期体疗等;

5、各种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费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和康复性器具等。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车、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弹性绷带、畸形鞋垫、各种背甲、腰围、颈围、骨托、肾托、牙托、疝气带、护膝(腕、肘)、提睾带、健脑器、拐杖、药枕、药垫、热敷袋等。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等。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和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毒品和单板机醉药品成瘾症、戒毒费;

3、鉴定性检查费;

4、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等;

5、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6、住院期间加收的一切保险费;

7、医疗事故鉴定费;

8、尸体存放及冷藏费;

9、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范围外的其他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疗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与治疗费用,属检查项目的自负15%;

2、安置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等),统筹基金按国产价格的85%支付;

3、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由于手术导致术后功能丧失和功能障碍必须使用的除外)自付10%;

4、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5%。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15%;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等自付15%;

4、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自付10%(一氧化碳中毒除外)。

(三)上述(一)中的1、3、4和(二)中的1、2、3、4规定的自付比例,是在各统筹地区规定的统筹基金自付比例之外另加的额度。

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营劳发[2000]99号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在治疗过程中必需的与医疗技术活动想关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适应;保证参保职工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设施管理。

第四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住院床费、家庭病床建床费、取暖费。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病房的床位费,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等级医院普通床位费标准支付。

需要隔离危重抢救的病人住院床位费及CCU监护病房的床位费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享受特诊待遇的参保人住院病房的支付标准,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干部病房标准支付。

第六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所住病房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高于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费用由参保人自负。

第七条 参保人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明示床位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参保病人住超支付标准床位的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病人或其亲属的同意。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服务设施费用包括:急救专车费、空调费、电话费、保温箱费、电炉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护工费、就(转)诊交通费、洗理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对物价部门规定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用内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收取。

第九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生活服务设施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患者自负的生活服务设施费用和超标准住院床位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患者结算。

第十条 本范围及支付标准由营口市劳动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范围及支付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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