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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甬劳医[2000]240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贯彻《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9号)精神,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 

(一) 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 由物价、卫生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 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确定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附后)。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中涉及的个人自付比例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医学技术的发展等情况,作适时调整。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六条 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或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七条 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卫生服务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八条 新增医疗项目在正式收费标准核定以前,由市物价、卫生部门核定试行标准,并抄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增设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须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纳入。 

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要教育医务人员按照临床诊疗规定开展医疗服务,严格把握适应症,合理检查,按照规定标准收费。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物价、卫生部门核定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凡超出标准的费用一律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列支。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票据,审核时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阳性检出率长期不达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在定点医疗机构内通报。根据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对参保人员进行检查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 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 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积、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 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验、出境体检)。 

4.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5.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三)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发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2.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4. 心脏起搏器超过2万元以上的费用。 

5. 价格权限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 治疗项目类 

1. 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 近视眼矫形术。 

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 其他 

1、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2、 工伤、生育医疗费。 

3、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 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 

5、 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 

6、 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 

7、 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商业保险费。 

四、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及自付比例 

(一)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彩色多普勒仪、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等在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自付15%。 

2. 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个人自付10%。 

3.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光子刀、个人自付40%。 

4. 心脏起搏器(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价格权限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且单项价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国产品10%,中外合资产品15%,进口产品20%。 

(二) 治疗项目类 

1.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项目。个人自付10%。 

2. 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自付15%。 

3.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个人自付15%。

 

宁波市劳动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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