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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西西安调整居民医保政策

发布时间:2017-05-23 16:11:46

西安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
《通知》明确,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17时)内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只需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不需缴纳财政补助部分),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通知》中还提出,在西安市工作并已参加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的子女,可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要父母中有一参加了西安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子女即可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因考入大学转为大学生身份参保的,因就业等原因转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及或因出境定居留学、应征入伍、户籍迁出、死亡等情况要求退保的,参保居民当年12月31日前,提出退费申请。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再予以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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