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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一分院病房床位价格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7-05-23 16:11:01

自治区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审批我院一分院精神心理临床康复中心住院床位收费标准的函》(院函〔2017〕12号)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价医〔2016〕5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你院一分院精神心理临床康复中心病房床位价格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一分院精神心理临床康复中心病房床位按附件核定的价格执行。
    二、对持有民政等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救助、残疾贫困、农村五保等有效证件者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住院病房床位收费,按同类病房床位价格规定标准 90%收取;对慢性病等长期住院病人,按同类病房床位价格规定标准的95%收取。
    三、其他有关规定请按照桂价医〔2016〕50号文执行。
    四、请你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病房床位价格公示以及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价格政策顺利实施。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不得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重复收费;不得自行变更病房床位比例、减少服务设备设施、降低服务质量。
    五、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人民医院一分院精神心理临床康复中心病房床位价格表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5日


附件一:广西自治区人民医院一分院精神心理临床康复中心病房床位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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