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你所在的位置: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中医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成劳发[2000]112

各区(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中医管理局: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支付比例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个人先自付20%,并补充规定以下项目;

(一)应用医疗仪器进行的单项收费在100元及以上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

    (二)手术、单项治疗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各种临床监测(术中、住急救重症监护病床ICU、CCU监测除外)。

    (四)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单价为100元及其以上的。

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的支付标准:

    (一)普通病房和隔离病房床位按《四川省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3人以上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支付;

    (二)危重抢救床位(ICU、CCU)的支付标准为ICU40元/日,CCU25元/日。

    对于上述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支付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适当时期进行调整。

三、建立新增诊疗项目的准入申报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新开展的诊疗法项目,应在取得物价政策管理部门正式批复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新增诊疗项目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新诊疗项目,不得纳入基本医疗报销范围。

四、建立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审批制度

    2000元以下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审核管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协议中明确;20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康复疗养的审批权限归属社保经办机构。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七月三日

成都市劳动局等



阅读 806
咨询热线:
15162776785
在线客服:
客服一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