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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义政办[2000]1

义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暂行规定  

   

                        人事劳动局   财政局   卫生局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一、 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 下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一)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

  1、 临床诊疗必需的,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 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 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的留观床位费。对已包括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费中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到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收取费用。

  (三)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用品范围的药费,即国家统一制定的甲类药品目录的药费。

  (四)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家庭床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诊疗项目和甲类药品目录的费用)。

  三、 经审批同意,下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10%,再由市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在统筹基金中按比例支付:

  (一) 经同意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 因公出差或探亲假期间患病,在当地就近医疗机构(城市在区以上,农村在乡镇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凭单位证明书、出院小结、病历等。

  四、 经审批同意,下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30%,再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一)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 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线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 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 经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取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二) 治疗项目:

  1、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 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 经批准同意急、危病人使用抢救药品和贵重药品(含血液制品)和同意使用的国家制定的乙类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五、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一) 医疗服务设施:

  1、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代请专家诊治费;

  2、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及损害公物赔偿费;

  3、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

  4、 膳食费;

  5、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二) 诊疗项目:

  1、 服务项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2、 非疾病治疗项目:

  (1)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 各种健康检查;

  (4)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治疗项目;

  (5)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

  (3)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 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 治疗项目类:

  (1)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 近视眼矫形术;

  (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 其他:

  (1)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戒毒、性病治疗;

  (2)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三) 药品:

  1、 主要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的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四) 其他:

  1、 住院病人不遵照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次日起的医疗费用;

  2、 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

  3、 工伤、交通事故、女工生育及计划生育等费用;

  4、 非因公出国及到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5、 未经市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六、 本规定从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义乌市人事劳动局 财政局 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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