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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离休干部等有关人员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义政办[2000]1

义乌市离休干部等到有关人员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人事劳动局   财政局   卫生局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根据国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市政府《义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为确保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待遇,特制定本办法。

  一、 医改后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实报实销,所需医疗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按预算下拨的经费,由市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单独建帐、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在医疗年度终结时,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由市财政补足。

  二、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义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义乌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待遇不变,所需医疗费用由市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单独建帐、专户管理、按实报销。统筹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的医疗费用,每季末由市财政核拨。

  三、 在不降低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和方便就医前提下,为厉行节约、减少浪费,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对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实行“确定基数、定额管理、节约有奖、超出报销,”的办法。定额基数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医疗消费水平和上述人员的实际情况,实行一年一定。2000年8月1日~2001年6月30日医疗年度内,离休干部每人医疗费用确定基数为5000元;二等到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每人医疗费用确定基数为2000元。医疗年度终结时予以结算,凡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门诊、住院)未超过定额基数的结余资金,全部奖励给个人;超过定额基数的医疗费用在专户中按实报销。

  四、 定额资金的管理和划拨。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度医疗费用定额资金采用IC卡管理。IC卡是上述人员到市内各定点医院就医(住院)、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

  市基本医疗保险机构于每医疗年度的第1个月初分别给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从专户中一次性划出医疗周转金进入IC卡个人医疗帐户。医疗周转金划拨标准为:离休干部每人2000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每人1000元,医疗年度终结结算时,此金额在各自的定额基数内扣除。

  五、 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应执行《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 ,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及药品费用专户基金不予支付。

  六、 门诊费用结算。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凭IC卡到定点医院门诊、购药的医疗费用,从IC卡的帐户内支付,IC卡帐户不足支付时先由本人垫付,再凭医疗有效凭证到市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审核后在各自专户中按实报销,并申请重新核医疗周转金进入个人IC卡。

  七、 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离休干部凭IC卡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凡属规定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市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按月统一向定点医院结算,不属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本人收取。

  八、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院医疗费结算。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凭IC卡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义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和《义乌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先由统筹基金和补充保险办法予以结算,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予以报销,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医院向本人收取。

  九、 根据省政府浙政[2000]5号精神,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个人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和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十、 本办法从2000年8月1日起实施。

义乌市人事劳动局 财政局 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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