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你所在的位置: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就医需求,根据《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 参保人应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就诊时应自觉出示医疗保险证、IC卡和门诊手册。

第四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五条 参保人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审批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自理。

第六条 参保人确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持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甲等医院转诊(经治医师开具转院的转诊,医务科盖章),经办机构同意并签字盖章,到市卫生局办理转诊手续。

院内转科治疗,不得另计收起付标准费用。

第七条 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须填写《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在确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第八条 参保人因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可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的患者必须符合住院条件(急危重病人除外),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且需系统治疗的。治疗型家庭病床应由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提出建床申请,医保科(办)批准,报经办机构备案。建床时间最长为2个月,确需超过2个月的,应由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家庭病床管理,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志,处方实行单独管理。

第九条 参保人应妥善保管好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和IC卡,严禁涂改证件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在1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医疗费用自负。

第十条 参保人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查验其医疗保险证、IC卡,发现医疗保险证有伪造、冒用或涂改的,代经办机构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告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与病情相符的医疗服务。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应实行医院内部审批制度,由经治医师申请,科主任签字。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填写《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审批表》,科主任签字,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字后,医保科(办)同意,由经办机构审批(急危抢救患者,可以在抢救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放宽出入院标准和分解住院人次;不得推诿或拒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病人。出院确需带药继续治疗的,一般病7日量,慢性病15日量,肝炎、结核病不超过30日量。

第十三条 参保人住院后,应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交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从住院之日起填写诊疗、检查项目等费用明细(明细表由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并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字,无故拒绝签字或发生争议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调解决。出院结算时,医疗保险证、IC卡返还本人。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要按时做好医疗保险证、IC卡和门诊手册的发放。对遗失证件的,要及时补办;要认真做好转诊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审批工作,主便参保人就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阅读 152
咨询热线:
15162776785
在线客服:
客服一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