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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大劳医字[2000]44

区、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参保单位:

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劳动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卫生局 

                                                               二000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制定本支付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在治疗过程中必需的与医疗技术活动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  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适应;保证参保职工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设施管理。

第四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住院床位费、家庭病床建床费、取暖费。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病房的床位费,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等级医院普通床位费标准支付。

   需要隔离危重抢救的病人住院床位费及CCU监护病房的床位费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享受特诊待遇的参保人住院病房的支付标准,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干部病房标准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所住病房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高于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费用由参保人自负。

第七条  参保人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明示床位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参保病人住超支付标准床位的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病人或其亲属的同意。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服务设施费用包括:急救专车费、空调费、电话费、保温箱费、电炉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护工费、就(转)诊交通费、洗理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对物价部门规定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用内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收取。

第九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生活服务设施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患者自负的生活服务设施费用的超标准住院床位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患者结算。

第十条  本范围及支付标准由大连市劳动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范围及支付标准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劳动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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