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计划委员会、省卫生厅
云劳社[2000]57号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有效)
为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管理,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发生的诊疗项目,属于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由于床位紧张或其它原因,定点医疗机构把参保病人安排在超标准病房要事先征求病人或家属的意见。
三、患者自付费用的生活服务设施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患者结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生活服务设施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四、物价部门规定已包含在住院费用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病人单独收费。
五、定点医疗机构新开展的、经卫生、物价行政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必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规定。
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
附件: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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