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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南宁市中医医院中药膏剂加工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7〕97号)

发布时间:2017-05-09 10:47:42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们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南宁市中医医院中药膏剂加工项目价格的请示》(南价医报〔2017〕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南宁市中医医院中药膏剂临床加工医疗服务项目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南宁市中医医院中药膏剂临方加工项目价格的复函》(桂价医函〔2016〕38号)规定的价格78.9元/千克收取(以处方药物重量计,不含赋形剂重量)。如自治区出台新的价格政策则按新的价格政策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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