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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江省山区第四人民医院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9 10:45:12

 根据浙价医〔2017〕51号文件精神《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于5月10日开始执行新的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为:
    一、调整儿科门诊、住院诊查费。县级以上儿童医院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儿科诊查费门诊加收10元/次、住院加收10元/日。
    二、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原价格上加收30%。
    三、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法,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
    四、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萧山区第四人民医院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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