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医改[2000]04号
关于印发清浦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
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发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省、市有关部门的贯彻意见和我区实际、特制订《清浦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支付标准》、《清浦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清浦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清浦区职工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0年元月二十五日
清浦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支付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矩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接种、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矩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D)、彩色多普勒、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口喉、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以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仪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射频消融、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标准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先由参保人员自付2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中,安装心脏塌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口喉、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换放射材料,使用中外全资企业生产的,个人自付25%;使用进口的,个人自付30%。
清浦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一、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的范围一律执行国家和省、市下发的《基本药品早录》,并根据本区实际、作适当调整。
二、纳入《药品止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发标准的药品;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三、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六)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四、药品目录分甲类、乙类两种。“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度,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乙类目录内药品费用按省、市规定、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五、在省、市《药品目录》下发前,我区《药品目录》暂按《淮阴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药品报销范围》执行。
清浦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一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遇、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
(五)产妇卫生费;
(六)单独泡制膏、丸剂的加工费。
(七)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四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元/床日;二、三级医院15元/床日;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统一定为8元/床日;参保人员在隔离或在危重病房抢救期间,床位费统一定为20元/床日。
五、参保人员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
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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