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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劳[2000]32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武汉市社保局、荆州市、孝感市医疗管办: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城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北省劳动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物价局

                                                            二OOO年一月十八日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根据劳社部发[1999]22号(关于城镇职工蓦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顷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

    (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或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 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个人自付比例,原则控制在诊疗费总额的10%至30%的范围内。各地对不同的参保对象、不同的诊疗项目,可确定不同的自付比例。

    第五条 凡因病情需要作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各统筹地区要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协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要教育医务人员按照临床诊疗规定开展医疗服务.严格把握适应症、合理检查,按照规定标准收费。

    第七条 要严格执行省和市、州、林区、省直管市物价、卫生、财政部门所规定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凡超出标准的费用一律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列支。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票据管理的规定,凡不是财政票据,审核时一律不予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统筹地区。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沽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费;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费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昕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辜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物价部门规定可单元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项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主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费用。属检查项目的自付10-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10-2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自付5-20%。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等),个人自付20%(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3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肾脏、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付30%。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自付20%。

   (三)新确定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省和市州、林区、省直管市物价部门批准,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新诊疗项目不予支付费用。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自付比例,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湖北省劳动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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