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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湘劳社发[1999]283

各市、州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省直、中央在湘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指导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相适应,要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需求,要有利于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期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二) 取暖费、空调费(抢救室、手术室除外)、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 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五) 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五、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参照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1997年《湖南省医疗收费标准》(增设与调整部分)规定执行。但医院级别(甲、乙、丙)床位费差价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三级医院:单人间:20元/日;双人间:10元/日; 

三人间:8元/日;四人间:7元/日; 

五人以上间(含五人间):6元/日。 

二级医院:单人间:15元/日;双人间:8元/日; 

三人间:7元/日;四人间:6元/日; 

五人以上间(含五人间):5元/日。 

一级医院:单人间:12元/日;双人间:6元/日; 

三人间:5元/日;四人间:4元/日; 

五人以上间(含五人间):3元/日。 

1997年调整床位费后,新建、改建住院楼的床位费经物价部门核定了收费标准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统筹地区的具体支付标准。 

六、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七、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病房每床单元设施标准提供基本服务(如:床、床垫、被褥、床单、枕头、枕套、床头柜、暖水瓶、面盆、痰孟或痰杯、床头信号灯、一次性用品除外)。 

八、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和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执行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收费及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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