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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第一条    根据《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病互助基金是指为解决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住院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而建立的一种互助基金。

      第三条    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缴纳大病互助基金。

      第四条    大病互助基金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负责征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和支付。大病互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终结余转下年度使用,超支由各级政府帮助解决。

      第五条    大病互助基金的筹集: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和财政全额供养的党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含退休人员),按职工年工资额和退休费的1%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参保年度初一次性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暂按本人年工资额或退休费的1%,由所在单位在参保年度初一次性缴纳。从缴纳大病互助基金之日起,满6个月者,方可享受大病互助基金医疗待遇。

      第六条    大病互助基金用于按比例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以上部分:即大病互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的80%,参保职工自付医疗费用的20%。每人一个参保年度内大病互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累计5万元。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职工所参加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

      第七条    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每半年由单位派专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一次。结算时应持医保证、职工填写的使用大病互助基金申请表、单位介绍信及有关病情资料、原始费用凭据、住院病历复印件。

      第八条    进入大病互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参保患者,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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