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1999]103号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
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了指导各市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制定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原则,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原则,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并结合区域卫生计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六、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疗技术的发展进行适当调整。各市不再制定和调整。
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制定。
八、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个人负担比例时,要注意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
附: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附件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特需医疗服务费、产科卫生费。
3、医院用的脸盆、口盅、药杯、生活用品费。
(二)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1、各种整容、美容、健美项目以及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费和器具。如:治疗色素斑、口吃、鼻鼾、兔唇、腋臭、多手症、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除皱、洁牙、牙列不整矫治等。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戒毒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服药、注射、疾病普查、保健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心理咨询、保健咨询、婚育、性咨询)、医疗鉴定、精神病人司法鉴定的费用。
6、因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具。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5、未经物价、卫生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新开展的检查诊疗项目的收费。
6、超过标准规定的住院床位费,自行转诊费,购药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的诊疗项目,中风予测等各种予测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动态心电图、视N乳头立体照像、听觉诱发电位、运动心肺功能监护、脑磁图。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尿毒症病人血液透析的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 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医用材料。
5、只限于国产医用材料,使用进口医用材料比照国产医用同类计算。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肿瘤放射治疗。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办法,先由定点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填写(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申请表)经科主任同意签字,报定点医疗机构中的管理部门审批,急诊(抢救病人)可先做检查治疗,但需在三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各种检查治疗遵循原则上先做一般检查治疗,病情确实需要方可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原则。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
为了指导各市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电话费,食品保温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六、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享受保健对象人员,也要按本规定标准执行,对其特殊医疗费用可通过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七、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支付标准时,要征求物价、财政、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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