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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黑劳发[1999]117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为了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厅黑龙江财政厅黑龙江卫生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中医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对我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诊疗项目,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并对各地执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意见》所列项目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内的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并由我省物价部门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二、《意见》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三、在具体执行《意见》时,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经济状况,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五、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将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

    六、对于各基层医院仍在应用,但《黑龙江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黑价联字[1998]17号未列入的普通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可酌情对待。

    七、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加强与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对《意见》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向省劳动厅反映。《意见》将随《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黑龙江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做相应调整。具体诊疗项目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门诊检查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全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I、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 -刀)、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理疗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一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3、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规定一定价格以上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

    为加强对我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

    五、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门诊中药煎药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取暖费、电炉费、药引子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卫生纸、棉垫等)、损坏公物赔偿费、医疗单据费(记帐单费);

    (3)膳食费、陪护费(含陪护人所有的床位费)、护工费、洗理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

    1、普通病床条件:

    三级医院:备有床、床头柜、床垫、被褥、床单、被套、枕头、枕套、住院服、脸盆、暖水瓶。

    二级医院:同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备有床、被褥、床单、被套、枕头、枕套、脸盆、暖水瓶。

    2、门诊床位应提供被、褥、床单、枕头等用品。

黑龙江省劳动厅黑龙江财政厅黑龙江卫生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中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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