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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

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社保局)、计经委(计委)、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文件所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作如下调整,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调整: 

    1.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中的“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一刀、x一刀)”调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范围”(三)项“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2.增加“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费用”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五)其他类。 

    3.增加“人工喉”、“心脏射频消融”两项并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第3条和“(二)治疗项目类”第3条。 

    4.对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省物价局等部门现行规定执行。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管理办法和具体项目,文件另行下达。 

   二、对《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的调整: 

   在“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中,增加“产妇卫生费”和“单独炮制膏、丸剂的加工费”。

江苏省劳动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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