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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陕劳发[1999] 436 

各地()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为了指导各地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现就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省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 

  三、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试行、见附件),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非常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鉴于我省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是以住院、门诊划分,此意见及基本医疗保捡诊疗项目范围主要适用子住院。对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可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状况、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对于住院前在门诊的检查项目费用可并入到住院费用中。 

  五、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对于因产地、材料等不同引起同样诊疗项目费用相差很大,可细化制定不同的自付比例:也可将检查项目的自付比例制定的略高于治疗项目的自付比例。 

  六、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七、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业务的监督、检查。防止滥检查、滥治疗。 

  八、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九、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临床医学诊疗技术的发展,我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十、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 


附件下载: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试行)

陕西省劳动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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