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计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推广应用,提升全区医疗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内发改规范费字〔2017〕1151号)相关规定,在专家评审论证基础上,核定经皮穿刺棘突间撑开器置入术、抗NMO/AQP4抗体检测等15个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见附件1)。同时,对甲襞微循环检测、体腔热灌注化疗术等2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用卫生材料(见附件2),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价格(2018修订版)》基础上进行补充或调整,一并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原则上仅限在申报医院试行,试行期一年,自申报医院申请备案之日起计算,试行期间实行市场调节价,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本次公布的补充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作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项目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价格适用于驻呼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其他地区各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其中,调整项目内容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修订版)》中已有项目内容不一致的,以该文件公布的项目内容为准。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内发改规范费字〔2017〕1151号)和《关于加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财务字〔2018〕421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做好项目价格管理相关工作。
四、各级价格主管、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价格监管,对医疗机构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分解项目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