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次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是对《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鲁价费发〔2009〕162号)、《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38号)的补充和完善,各医疗机构可适当下浮价格执行。
二、表中所列新开展项目,暂由医疗机构拟定临时价格,试行期两年,期满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正式价格。
三、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设新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0月20日止。
附件: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表
省 物 价 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