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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柳价费〔2017〕17号)

发布时间:2017-03-31 16:09:00

全市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6〕11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执行。

 

 

 柳州市物价局      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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