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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加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6 11:14:42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管理,促进医疗技术进步,满足全区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费字〔2017〕115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加强我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符合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尚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修订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和价格》),经临床验证和科学论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确属国内、区内首创或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所称“新增医用卫生材料”,是指尚未列入《项目规范和价格》“除外内容”和《内蒙古自治区可单独收费医用卫生材料分类标准目录》,为开展自治区先进医疗技术所必须、能够切实提高诊疗效果的医用卫生材料。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实行定期、定量申报。申报时间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申报时间的通知》(内卫计财务函〔2017〕757号)相关规定;申报数量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原则上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每次申报不超过10项,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每次申报不超过5项。

三、各地在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前,医疗机构应当召开院务会议、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会审会议,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及申报项目能否纳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管理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填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用卫生材料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1),与相关申报材料、医院院务会议决定、部门会审会议决定等,以正式文件形式,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申报。

四、参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评审和论证的专家由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专家库》中选取,必要时从区外聘请。原则上,参加每个项目评审和论证的临床、医技专家组人员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五、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评审、论证的主要内容分别执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专家参加评审和论证应当按照规定内容和评分标准出具论证意见。经过2/3以上与会专家同意,并且最终平均评价得分达到总分的60%以上的,可以核定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

六、以下情形不应纳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一)项目名称、内涵等与《项目规范和价格》中已列项目相同或近似的项目;

(二)对《项目规范和价格》中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三)诊疗目的、效果等与现有项目基本一致,仅改变技术操作规程或使用不同仪器、设备、试剂等,主要为解决仪器、设备、试剂收费问题的项目;

(四)医疗服务成本大幅度上升,但效果无明显提高,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五)正在临床进行科研实验、技术尚不成熟,或技术落后,已被淘汰或正在淘汰的项目;

(六)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或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项目;

(七)其他不应纳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情形。

七、以下情形不应纳入新增医用卫生材料

(一)已列入《项目规范和价格》“除外内容”和《内蒙古自治区可单独收费用卫生材料分类标准目录》的医用卫生材料;

(二)《项目规范和价格》“除外内容”和《内蒙古自治区可单独收费医用卫生材料分类标准目录》已有同类产品,且该产品已经能够满足临床需求的医用卫生材料;

(三)与已有同类产品相比,无明显技术优势,或者费用较高的医用卫生材料;

(四)其他不应纳入新增医用卫生材料的情形。

八、经核准、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限在申报医疗机构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自申报医疗机构申请备案之日起计算。试行期满决定推广使用的,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方可参照执行;对试行效果不明显、群众认可度不高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或新增医用卫生材料,采取退出机制。

试行期间,对于某些技术成熟、疗效确切,且国内外已经广泛推广应用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经核准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备案试行。

九、申报医疗机构应当自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核准部门备案试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备案试行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核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间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不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原则上,医疗机构的试行价格不得高于评审和论证时的申报价格。

十一、试行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试行期满后30日内,形成书面试行情况报告,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下一步决策提供依据。

十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用卫生材料试行期满后,由有关部门根据试行评估情况,研究决定可否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目录管理。

十三、试行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试行情况监管和效果评估。试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申报情况汇总表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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