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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6 11:13:25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为帮助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得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及时治疗,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决定在全国部分省区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我委按照《关于申报参加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的通知》(国卫妇幼儿卫便函〔2018〕21号),在全区范围开展申报工作。根据各盟市申报结果,决定在你市(盟)的部分地区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现将《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好项目工作。

 

 

2018年8月30日

 

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工作方案》,帮助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得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及时治疗,我委决定在8个盟市的18个旗县区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为推动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推广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适宜技术,尽早发现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及时诊断和治疗。

二、项目地区

涉及8个盟市的18个旗县区。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

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扎兰屯市;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通辽市:科尔沁区、扎鲁特旗、科尔沁左翼后旗;

赤峰市: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宁城县、林西县;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三、项目内容

(一)开展健康教育。通过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先天性心脏病的危害以及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的重要性,提高患儿家长对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断、治疗的知晓度和接受度。

(二)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断和治疗。采用听诊器和经皮脉搏血氧饱和度测定仪对出生后6-72小时的新生儿进行心脏杂音听诊和经皮脉搏血氧饱和度测定,对筛查阳性患儿进一步明确诊断,对确诊患儿进行治疗。

(三)开展质量控制与评估。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督导和效果评估,了解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开展情况,并对有关筛查和诊治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筛查。助产机构在获得监护人知情同意后,通过心脏听诊和经皮脉搏血氧饱和度测定,对出生后6-72小时内新生儿进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对筛查阳性者,及时通知监护人,告知1周内转诊至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

(二)诊断。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对筛查阳性患儿进行超声心动图诊断,出具《超声心动图诊断报告单》并解释诊断结果。诊断阳性者转诊至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治疗机构。

(三)治疗。为确诊患儿治疗,或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

(四)随访。筛查机构负责督促筛查阳性患儿转诊至诊断机构;治疗机构负责术后患儿和暂无手术指征患儿的随访。承担随访职责的相关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随访工作要求和流程,指定专人负责随访工作。

五、项目组织管理

(一)组织实施单位及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科学、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并协调自治区财政厅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经费支持;按照国家《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技术规范(试行)》(附件1)中机构要求,结合项目地区医疗机构申报参加项目的情况,确定项目地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和治疗机构(附件2)。盟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技术规范(试行)》中机构要求,原则上应该把项目地区的助产机构以及接受新生儿转诊的医疗机构确定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机构,并及时将筛查机构名单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盟市、旗县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人员培训、宣传动员、质控督导等,并协调当地财政部门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经费支持;主动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机构、诊断机构和治疗机构名单,本地区没有治疗机构的盟市应公布全区治疗机构名单,方便患者选择和就诊。

2.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实施。自治区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培训和督导;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盟市也要设本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由盟市卫生计生委从自治区确定的项目地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和治疗机构中产生,负责承担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督导和培训。

3.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机构。负责做好筛查前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规范开展筛查工作;向监护人出具筛查结果并做好解释,对筛查阳性者负责转诊及随访;负责相关信息的报送。

4.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负责接受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阳性新生儿转诊,对筛查阳性者进行超声心动图诊断,对确诊患儿及时进行转诊;负责相关信息的报送。

5.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治疗机构。负责对确诊患儿进行评估、治疗和随访;负责相关信息的报送。

(二)信息报送。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断、治疗机构按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信息平台业务流程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1.筛查机构。录入新生儿基本信息,填报先心病筛查信息;筛查结果为阳性,则为其推荐自治区确定的项目诊断机构,并将筛查信息提交给该诊断机构。

2.诊断机构。对新生儿进行心脏彩超诊断后判断其有无先心病,如发现有先心病,则为其推荐到自治区确定的项目治疗机构,并将诊断信息提交给该治疗机构。

3.治疗机构。填报新生儿治疗信息。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作为自治区的项目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国家级项目办提交项目上年度进展报告。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项目实行逐级监督指导与评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调研督导和阶段性评估。项目盟市、旗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保证项目实施效果。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地区进行质控督导,每年不少于2次。

指标要求,项目地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率不低于60%,转诊到位率不低于85%,筛查阳性心脏超声检查率不低于85%。

评价指标包括:

1.筛查率=实际筛查的新生儿人数/当年活产数×100%;

2.筛查阳性率=筛查阳性的新生儿人数/实际筛查的新生儿数×100%;

3.转诊到位率=转诊到位新生儿数/阳性转诊数×100%;

4.筛查阳性心脏超声检查率=心脏超声检查数/筛查阳性的新生儿数×100%;

5.阳性确诊率=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的患儿数/筛查阳性的新生儿数×100%;

6.先天性心脏病发病率=当年确诊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数/当年活产数×1000‰;

7.死亡率=当年先天性心脏病死亡数/活产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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