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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31 15:46:26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10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合理引导医疗行为为目标,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调放结合,综合施策,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优化医疗费用结构,稳妥有序推进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为群众看病就医提供更好保障。 
  逐步缩小本市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科学方法为指导、以成本为基础、与财政补助相衔接、体现医改方向的科学定价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创新医疗服务定价方式,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合理确定政府定价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陆续向社会公布价格放开的服务项目。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继续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二)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的原则,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通过规范诊疗行为、落实药品和耗材阳光采购以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措施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实行差别化定价政策,支持薄弱学科发展,优化医疗服务结构。实行分级定价,促进分级诊疗。研究完善衡量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的科学方法与指标体系,提高定价科学性。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定本市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为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对于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在临床使用初期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新技术临床实际应用情况,对符合基本医疗服务特点的项目适时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四)探索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积极创新医疗服务定价方式,加快推进按病种(或病组)定价改革。结合本市实际,按照法定程序授权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完善定价过程建立多方参与的定价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加强医药费用控制,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药费用总量,明确控费指标,确保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不断完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发挥12358全国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职责分工精心安排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统筹研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探索推进定价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体系,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强化价格行为监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作用,依法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医院精细化管理,制定落实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降低医药费用。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药占比、门诊和住院人次等指标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控费意识。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制定出台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行业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医保支付与价格改革政策的衔接配合,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财政部门。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实施综合预算管理,根据公立医院的收支情况实行分类补偿,保障公立医院均衡发展。 
  (二)协同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加快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制度、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和分级诊疗制度等改革,推动建立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和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医疗机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具体方案,统筹兼顾患者、医保、医疗机构等各方面利益,做好价格、医保、控费等政策衔接配合。 
  (三)大胆探索创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在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以及控制医药费用、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商业保险作用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累经验,促进改革整体推进。充分发挥第三方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和开展政策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更加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做好跟踪评估。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跟踪评估机制,密切关注改革后医药费用水平和医院收入结构变化等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加强分析预警,及时处理各方面问题。
  (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能精心准备宣传材料,及时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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