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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新增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9 16:46:07

    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省属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深入医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立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决定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通知》(黑价联〔2017〕25号)基础上,对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对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制定价格,对符合规定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91项。其中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综合医疗服务类、临床诊疗类说明中内容74项,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2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项(具体详见附表)。 

    二、规范项目是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栏的规范,现行价格栏按照省级和市(地)分别制定的指导价执行。在哈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哈以外的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所在市(地)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

    三、删掉120400013a,抗肿瘤化疗药物配置项目。部分项目名称和项目内涵中的“成象”“显象”“图象”“热象”等,“象”统一改为“像”。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和价格公示制度,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患者可自愿选择使用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医院在提供服务前必需履行告知义务,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监管,依法查处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可登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hpin.gov.cn/)查询。此前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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