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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电磁导航支气管镜检查术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1 10:49:1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农医〔2018〕73号),经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确定了“电磁导航支气管镜检查术”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省非营利性质医疗机构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内由医疗机构根据运行成本、患者负担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价格,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同时将试行价格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备查。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显著位置(包括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公示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说明和价格等内容,并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各级价格、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增设新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明码标价等违规行为,应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项目需继续实施的,在试行期满6个月前,医疗机构按程序提出项目转正申请,并将试行期内的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运行成本报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试行期结束后,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继续执行的,要停止执行和收费。

 

附件:电磁导航支气管镜检查术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15日  


相关附件
电磁导航支气管镜检查术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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