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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27 10:49:2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6〕205号)精神,由医院申请,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近日发布了《关于2018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浙价医[2018]114号)。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新增了“驾驶员体检费”项目,体检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标准未制定前暂按原标准即初学驾驶员每人次30元;其他驾驶员每人次15元执行。省级公立医院执行属地价格政策。明确了定价权限,并明确了过渡时期的收费标准。

二、根据我省临床医学发展实际情况,新增“粪便钙卫蛋白检测、总Ⅰ型胶原氨基端延长肽(Total-P1NP)测定、硫氧还蛋白还原酶(TR)活性检测、脂蛋白相关磷脂酶A2(Lp-PLA2)、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测定、血管内皮生长因子、胎盘生长因子检测、乙型肝炎病毒外膜大蛋白抗原测定、抗细小病毒B19抗体测定、巨细胞病毒(CMV)抗体IgG亲合力测定、弓形体抗体IgG亲合力测定、EB病毒Rta蛋白抗体检测、细胞角蛋白18片段测定、人附睾分泌蛋白(HE4)测定、高尔基体蛋白73(GP73)测定、半乳甘露聚糖检测、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测共17项检验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限为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同时对公立医疗机构的定价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制定的试行价格,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门户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如有价格调整,应当保留原价格标准,并告知新价格标准执行日期,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三、通知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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