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计局,各级公立医院: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请各有关医院对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驻厦部队、公办院校、民政和残联系统等所属医院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7日
《关于规范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4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