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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省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0 09:50:03

各区卫计局,各级公立医院: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请各有关医院对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驻厦部队、公办院校、民政和残联系统等所属医院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7日


相关附件
《关于规范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4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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