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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网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收取信息服务费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03-13 00:00:00

赣发改收费字[2011]2671

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核定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网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收费项目的请示》(赣药采中心文[2010]12号)收悉。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59号)的有关精神,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为规范我省从2011年将开展医用耗材和医用试剂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切实做到减轻群众医用耗材、试剂费用负担,以及保证我省医用耗材和医用试剂集中网上采购工作的正常运行及监管信息平台的后续维护和管理,经研究,现将你中心网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收取信息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受省药招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对全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试剂和医用设备集中上网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的管理,并对全省医疗机构在网上采购交易的数据进行处理,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按成本作价的原则,可收取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试剂和医用设备集中上网采购信息服务费。

  二、报名费:每个品规30元。由你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向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参加全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生产企业收取。

  三、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试剂和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每个品规每年200元(即入围品规)。

  四、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试剂和医用设备集中上网采购信息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你中心应在收费点进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税务票据并照章纳税。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不得再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自觉接受价格、监察、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一一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发展及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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