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计局,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属医疗机构、解放军第九二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3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不断优化医院收入结构,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公立医院住院诊查费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院诊查费项目内涵:指医务人员对住院患者进行日常诊查工作。检查及观察患者病情,病案讨论,制定和调整治疗方案,住院日志书写,向患者或家属告知病情,解答患者咨询,院、科级大查房。不含邀请院际或院内会诊进行治疗指导。
二、调整后的住院诊查费项目价格情况详见下表:
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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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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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医院执行价格
(计算机编码:7110200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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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院执行价格
(计算机编码:7110200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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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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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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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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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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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诊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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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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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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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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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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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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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后的住院诊查费,提高部分纳入医保支付限额,医保支付政策保持不变,统筹区外到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患者,其支付标准由其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确定。
四、调整住院诊查费是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优化医疗机构收费结构,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全市各公立医院要充分认识此次价格调整改革的重要意义,强化医疗费用控制,努力降低检查化验收入占比、卫生材料收入占比、门诊人次人头比等控费指标,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
五、根据根据《南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平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方案的通知》(南医改组〔2014〕2号)等文件精神,本次住院诊查费调整工作执行的单位为参加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详见附件),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执行住院诊查费调整的医疗机构名单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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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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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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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第一医院、南平市第二医院、南平市第三医院(原宁康医院)、南平市人民医院、南平市妇幼保健院、解放军第九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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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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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医院、南平仁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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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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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市立医院、建阳市中医院、建阳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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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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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立医院、邵武市第二医院、邵武市人民医院
邵武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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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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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立医院、武夷山市中医院、武夷山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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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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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立医院、建瓯市中西结合医院、建瓯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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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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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医院、浦城县中医院、浦城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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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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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医院、顺昌县中医院、顺昌县妇幼保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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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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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医院、光泽县中医院、光泽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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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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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医院、松溪县中医院、松溪县妇幼卫生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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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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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县医院、政和县中医院、政和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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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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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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